南昌市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简述

发布时间:2024-12-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来源: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报销,不设年度封顶线。转诊至县级中医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参保居民自愿与门诊统筹签约机构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在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5%。

(二)实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是60%、50%。“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500元。同时患有两种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所申请门诊慢特病病种的门诊检查、治疗、用药等)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是90%、80%、60%。Ⅰ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即50万元。Ⅱ类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10000元,患Ⅱ类多病种的(不含艾滋病,艾滋病限额10000元)最高限额累加计算,不超过7000元/年。

(四)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是90%、80%、6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南昌市202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1142)。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至6.7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大病保险按60%支付;6.7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大病保险按90%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40万元。

二、其他方面

(一)困难人口经身份认定后可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享受第三重“保障线”医疗救助待遇,具体为全额/定额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有需要的城乡居民可购买政府指导的“洪城惠民保”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100多元保大病。

(三)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经身份认定后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代缴。